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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发布人:黄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审查编号:HFGS-2011-024

 

 

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文件

 

黄招管[2011]第057号                                                                签发人:汪德宝



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效最低价评审行为,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经研究制定《黄山市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有效最低价 通知
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1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10份


黄山市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效最低价评审行为,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黄政〔2010〕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政府采购的项目,除服务类、专用设备、特种设备及技术、规格标准复杂、专业性要求强的工程或货物项目外,均应采取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同时采用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 
      第三条 有效最低价评审可分为符合性评审方式和量化评审方式。标准定制商品的采购项目采用符合性评审方式;非标准定制商品采购项目采用量化评审方式。
符合性评审就是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法人代表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签署等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方式。
量化评审就是对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并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项目进行逐项评审打分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 采购人委托交易中心实施采购项目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货物数量、性能、技术参数、图纸、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详细采购需求,并根据相关法规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作为需求条件,不得要求招标文件标明特定的投标人、生产厂家或者产品型号,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项目采购需要,应设定技术参数或量化指标,对技术参数难以确的,必须引用某一生产厂家技术参数才能确定或说明清楚的,则应在其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也可选定参考品牌,但参考品牌不得小于三个,或经专家评委认定等同或优于的品牌。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一)符合性评审程序 
      1、商务标开标; 
      2、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二)量化评审程序 
      1、技术标开标; 
      2、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入围供应商; 
      3、宣布技术标入围供应商名单; 
      4、入围供应商的商务标开标,供应商现场唱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初审。其中采用符合性评审方式的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采用量化评审方式的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依次进行评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标授权书、投标保证金、资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工期及质保期响应、付款方式响应等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三)评标委员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初审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委会签字)要求投标人在30分钟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七条 采用符合性评审方式的详细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技术评审: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资信部分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指标、服务承诺、人员配备、供货(服务方案)、质量等级、样品符合性、类似业绩等。 
      (二)商务评审: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包括报价格式、报价组成等。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投标文件,判定商务和技术评审是否合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某项指标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 
      (四)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技术指标优劣,投票决定排列顺序。 
      (五)通过有效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经专家评委认定具有竞争性的,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也可宣布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条 采用量化评审方式的详细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技术标量化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进行评审打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商务标报价。 
      (二)若达到规定分值少于三家的,可按招标文件约定下调入围分值,下调后入围仍少于三家的,如为二家,经专家评委认定具有竞争性的,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如为一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三)经评审的合理有效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中标候选人,如商务报价相同,以技术资信分高者为优先中标候选人;若技术资信分仍然相同,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采取符合性评审的项目,技术和资信部分经符合性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由经评审的最低有效报价者为中标人,其放弃中标的,由次低报价者中标,以此类推。 
      采取量化评审的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和资信部分应达到的最低分值。评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分值的,进入商务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有效报价者为中标人,其放弃中标的,由次低报价者中标,以此类推。 
      第十条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30分钟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均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报告应如实记录项目评审的主要过程,全面反映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授标建议等信息。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并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